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由中宣部于今年3月24日发布。
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四一二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
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二条: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有效期
根据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在标识发布的同时,中宣部亦发布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说明》。说明的第一句话就是:此标识为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此外,使用要求的第二点也明确规定: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如果不按要求将标识用作商用,就不仅仅是没按要求使用那么简单了,而是违法行为。因为标识已被核准登记为特殊标志,所以其受《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制和保护。
使用范围
用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徽章、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使用要求
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使用管理
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依法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庆祝活动标志的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为庆祝活动标志的使用、管理与保护提供了有力依据,可有效防止被他人用于商业性用途及乱用、滥用,并防止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及使用。庆祝活动标志作为一个公益性特殊标志,体现了我国的国家尊严和形象,有必要依法依规加强保护,防止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商业目的非法使用该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的制度设置给予了全国性、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筹备者以更加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庆祝活动标志获得特殊标志登记保护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做好庆祝活动标志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志被商业注册,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不予注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不按要求使用庆祝活动标志及侵犯特殊标志权利人权益的行为,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庆祝建党100周年“特殊标志”使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