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

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
权利,包括精神权利
和财产权利

在我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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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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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推定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

作品

创造说明

登记

著作权

问题与思考

著作权认识

著作权,经创作完成就可以取得。在我国,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不论是实体还是口述,都可以认定其拥有了著作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 
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 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 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何预防侵权 
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如,文字、美术、摄影、电影、音乐、建筑作品及工程设计图等,可由省版权登记部门或国家版权登记部门负责登记。
计算机软件 可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负责登记。
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版权登记也可以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或选择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验证对证,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是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工登记相互补充。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交叉性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著作权和商标权也可能发生抵触,即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时,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交叉因素 
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形式
构成要素 商标的种类以构成要素为标准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等。相应的,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中可能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主要有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建筑作品。
冲突的形式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申请人注册商标时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一是作品使用了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这两种情况。实际生活中,多为第一种情况。
冲突的认定 首先,核查申请人与商标注册者,商标与著作是否存在相似性即冒用的现象。其次,核查著作人的著作时间与商标注册者的注册时间。如果,在先权利人的著作权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日,那么一般在先权利人可以阻止商标的注册。当著作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品的完成时间早于商标注册申请日时,将不能阻止商标的注册。
区别与联系 
著作权与商标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分别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作品这一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商标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不受混淆以及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两者所保护的实质内容并不一致,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法律亦未禁止两者并存。
取得方式不同 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标识,依照各国的商标法往往不能取得专用权。
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 当权利人将自己的著作权成果申请为商标时,就可能出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重叠,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益保护并不自相矛盾,其产权保护是相互交叉和重合的。
也存在一定的冲突 当两者产生冲突时,我国对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以保护在先权利为原则,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权益的诉求与保护 
在中国,版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版权登记不是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是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
证据积累 在实务处理过程中,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商标权,是否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是判定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著作权的重要适用要件。当事人提供的标志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
权益维护 证明商标权利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亦尤为必要。当面临商标权与著作权之间的法律冲突时,有力阐明作品认定、权利归属、接触可能性及与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是获得权利保护的利器。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交叉性

著作权与专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分别受《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交叉因素 
商标权与专利权交叉及冲突的形式
重叠的法律因素 我国对知识产权各类权利的配置采用单行立法的形式,因此会出现权利设置的冲突或者重叠,即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依法衍生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的现象,如该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分属于不同的主体且存在争议,系权利冲突,如该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权利主体同一或均合法存在,则出现了权利保护的重叠。
著作权的工商业价值  众所周知,优秀的艺术作品不仅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更具有相当的商业潜质。构思精巧的设计作品能给大众传递“美”的信号,而通过这个“美”的信号可以大量吸引公众的注意力,鉴于相当多数人对这个设计作品“美”的认同就会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这就是知识经济时代。
权益的交叉 绝大多数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基础设计都可以归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而相当多的商标设计图样也可以归入版权法律保护的范畴。优秀的著作权作品,尤其是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文学作品等,其权利人对该些设计作品享有版权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但是如果有人将这些设计作品作为商标来使用,或者作为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已然成为知识产权实践中比较多见的现象。
区别 
取得的保护方式不同,权利客体范畴也不同,权利的内容、权利的非他性、两者所保护的期限也有很大的不同。
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而专利权保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客体较专利权广泛的多。
取得方式不同 著作权多实行重要作品独立完成,不论他们之间是否相同、类似,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只授予先申请人,要求“首创性”。
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等。相比之下,专利权的内容简单,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方式复杂。
权利的排他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要是独创的作品,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相比之下,专利权具有较强的排他性。如果发明人就一项技术成果获得专利,其他人未经他的许可,不能随便在生产、经营中使用这项技术。
保护先行 
由于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就产生,而商标、专利则需要行政核准才可产生。这就形成了很多人将他人已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专利而原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尴尬局面。就此,在可能的情况之下,作者应当进行必要的著作权登记,以形成其权利产生的初步证据。另外,如果有需要进行工商业活动的,则应当尽快将该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解决方案

问题一 如何预防侵权
问题二 如何获得全面保护
问题三 作品创作说明书怎么写?
问题四 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怎么归属?
问题五 ……
问题是否一直困扰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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