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是由一国或地区(特别行政区或者几个国家)的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根据发明人(设计人)就其发明创造所提出的专利申请,经审查认为其专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授予该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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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性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即发明创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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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性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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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性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专利申请” 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但,这是两个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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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能最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最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不能成为专利。 | |
专利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 |
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 |
“独占”与“公开” 以“公开”换取“独占”是专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这分别代表了权利与义务的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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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与“公开”是专利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独占”是指法律授予专利权人在一段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公开”是指专利申请人作为对法律授予其独占权的回报而将其技术公之于众,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获得有关专利信息。 | |
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这三个方面,是专利权性质的主要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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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性 即,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 |
时间性 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 |
地域性 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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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技术方案 发明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是发明人将自然规律在特定技术领域进行运用和结合的结果,而不是自然规律本身,科学发现不属于发明范畴。同时,发明通常是自然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文学、艺术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成果也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 | |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根据专利审查制度的规定,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两种类型,既可以是原创性的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型的发明。产品发明是关于新产品或新物质的发明。这种产品或物质是自然界从未有过的,是人利用自然规律作用于特定事物的结果。方法发明是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能够申请专利的方法通常包括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大类,前者如产品制造工艺、加工方法、配方等,后者如测试方法、产品使用方法等。改进发明是对已有的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所作出的实质性革新的技术方案。 | |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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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专利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 |
不需经过实质审查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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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是产品 这里的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通常,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产品的外观设计是由三种要素构成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这三种要素单独或相互之间的组合,就构成了我国的外观设计的六种组合形式。 | |
保护的是美术思想 外观设计专利实质上是保护美术思想的,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思想;虽然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与产品的形状有关,但两者的目的却不相同,外观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形状产生美感,而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使具有形态的产品能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那么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么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 |
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表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 |
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身必须具备的属性要求,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形式条件则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程序方面的要求。
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文件和手续等须满足程序方面的要求,即,形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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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想获得专利权必须通过申请专利并通过专利局授权,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的新技术方案,可申请发明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结合的,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与色彩等结合的新设计,则适合申请外观专利。 |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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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 |
创造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发明的创造性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更高。 | |
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 |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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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 | |
实用性 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 | |
富有美感 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 |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
问题一 | 我的技术能不能获得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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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 可不可以投产后看看行情如何再申请? |
问题三 | 如何才能保护的全面? |
问题四 | 被侵权了怎么办? |
问题五 | …… |
可以通过微信或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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